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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作者: 潍坊中学 发布时间:2013-03-25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2013〕23号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我省考生人数多、体检工作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含春季及夏季)都必须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一)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见附件一)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是否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具体判定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见附件二)的要求进行。
  (二)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的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完善对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在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成立的体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资源做好体检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做好体检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应选拔业务能力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前,要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和体检标准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体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记录的字迹必须规范清晰,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必须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结论必须确切,每项体检结束后,体检医生须签字负责。
  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体检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所有考生的体检卡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并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主要指高校不予录取)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考生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再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上的必要,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我院信息处。
  9.体检结论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的体检和复查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或仲裁的体检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五、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一)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可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
  (二)听力残疾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将地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交市招生考试机构,并填写《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申请表》(见附件四)。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院普招处,批准后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
  (三)听力残疾考生外语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体检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考生的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录取新生的必要依据之一。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从维护考生利益、办人民满意高考的高度出发,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附件:一、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三、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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